摘要
在债券发行交易中,评级机构既扮演着市场看门人的角色,也起着分配金融资源的话语权功能,为保护投资者对评级产生的合理信赖,约束失灵的声誉机制,有必要对不实评级行为施加法定的侵权责任。但从评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责任配置的法经济学(预防激励)考量、法政策的现实考量来看,这种责任是有限度的。在司法裁判中,应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基本逻辑,实质性看待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精准认定主观过错和责任分担问题。
出处
《海峡法学》
2023年第4期84-96,共13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21年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从证券概念看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证券法方案”(项目编号:012236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