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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3

The Legal System of ES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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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所涉规则总体效力层级较低,类型化的制度框架尚待完善,强制性与自愿披露边际不明,难以满足金融消费者、市场投资者对信息“可理解性”的要求。建议将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分为强制披露、半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三个层次,将制度设计嵌入三层次法律责任框架之中进行类型化完善。在强制披露层次,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读性、可信度五类披露内容指标作出强制性要求,根据“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构造细化披露义务、明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半强制披露层次,在情景辨析下细化披露规则,兼顾包容性和约束力;在自愿披露层次,既要加强激励又要防止滥用,推动正、负两方面信息披露。
作者 陆瑶 Lu Yao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73-85,共13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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