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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主张绩效工资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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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国有全资A公司出资成立国有全资B公司为子公司,对B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具有一票否决权。2022年,A公司受政府委托,对困难企业C公司纾困解难。纾困项目推进过程中,A公司因人手有限,委托B公司一起负责该项目具体落实。B公司高管王某作为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进驻C公司,负责具体帮扶工作。几经努力,纾困项目团队提前完成帮扶任务。项目结束后,王某根据B公司制订的《项目团队绩效考核办法(暂行)》,向B公司提交绩效分配方案,认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应获得该项目绩效奖金的75%。
作者 李程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3年第11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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