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东盟是我国重要的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在RCEP框架下深入推进双方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贸易规制一体化进程有重大的战略价值。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与CPTPP、DEPA等有关条款相比,有较强的制度兼容性与适用灵活性特征,体现RCEP尊重东盟成员国内部多种数据跨境流动标准与自主监管权的数据治理立场,有利于对接东盟既有数据治理体系,也为未来加强同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合作机制建设奠定基础。但进一步检视RCEP与前述条款的横向对比及东盟的既有规制,可以发现双方合作仍面临东盟内部数据治理水平不平衡、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等挑战。一方面,东盟加入的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的规制进路各异,加大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一体化阻力;另一方面,东盟各成员国内部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数字鸿沟,数据跨境传输标准尚未形成区域性一致,偏重数据本地化的规制逻辑加剧了数据垄断。对此,应进一步落实RCEP规则,以其框架为引领,以“数据二十条”为指导,全面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贸易规则体系,探索数据治理领域的合作机制,落实中国—东盟跨境数据流动贸易规制细则,推进双方数据跨境治理合作进程,发挥制度互补的合作优势,共享数据要素流动的制度红利,开拓中国—东盟数据流通圈,在数字博弈日益激烈的全球数据治理格局中提出中国—东盟数据治理方案。
作者
马忠法
苏婧怡
Ma Zhongfa;Su Jingyi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8期77-84,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18ZDA15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2019-01-07-00-07-E0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