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有为“实理明则公法定”法理命题设定了“理明”才能“法定”的理与法关系。其“理”主要包括“公羊三世之理”“体用并举之理”与“天地阴阳之理”,据此可分别确定“君主立宪之法”“物质立国之法”与“尊孔保教之法”,又分别调整君民关系、中外关系、身心关系。从中国近代思想史及中国近代法理学史上把握这个法理命题,其可视为康有为建构文明秩序的一个纲领性命题,他试图通过这样的理与法全面安顿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华夏文明秩序。
出处
《岭南学刊》
2023年第6期88-107,共20页
Lingnan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编号:2023JZDZ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