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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约竞业限制,不得因未约定补偿而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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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一家公司鉴于我担任高管掌握着其商业秘密,曾与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鉴于我离职半年来虽履行了上述约定,公司没有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我曾要求公司给付,可公司以劳动合同没有补偿约定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作者 廖春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农村》 2023年第12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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