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并通过明确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程序、加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限人为活动管理,进一步强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十种”情形。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23年第23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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