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间的数据爬取纠纷喷涌而出,相关的司法实践频频引发争议。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与分配,有数据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两条进路,前者意在建立具有排他性的数据财产权,后者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与行政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之上对行为进行场景化与类型化的正当性判断。数据赋权和行为规制可以在霍菲尔德权利关系理论之下得到统合,此时数据的保护不依赖事先预设的权利类型,而是依个案确定,但是所有规则的设计仍然限于霍菲尔德的权利框架和权力框架,从而能够为数据纠纷提供清晰、稳定的指引,又能将利益衡量的要素填充进权利框架中。企业数据爬取的主体间法律关系需要建立在用户、数据爬取者和数据被爬取者的综合利益衡量上,爬取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判断需要考虑爬取目的、数据使用方式、数据的分级分类、主体的意愿等,但这些因素的价值位阶考量仍然需要建立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共识之上。在主体意愿这一要素下展开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描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霍菲尔德理论在数据权属界定上的创生性和解释力,叠加其他因素所建构起来的互动关系可以是随机拆解的多次法律关系再组合,这有助于最终形成错综复杂但边界清晰的权利网络。
作者
李泽
雷菲萍
Li Ze;Lei Feiping
出处
《知与行》
2023年第5期76-84,共9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