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疫情趋于稳定后,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影响着交易市场。疫情本身属于不可抗力,疫情导致的航运市场波动则属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可作为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而在判断情势变更成立与否时,重大变化的不可预见性的判断是关键,但要注意不可预见性包含重大变化的不可承受性。市场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而商业风险本身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当然阻却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实践中应当区分主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此外,发生情势变更后,就合同内容再次协商为双方义务,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协商不成的,当事方产生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是否变更、如何变更,是否解除、如何解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能变更不解除原则”确定。
出处
《世界海运》
2023年第12期43-4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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