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是民法学中的难点问题。理论界率先提出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随后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肯定。这种分类方式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判定影响深远。但其存在不妥之处:一方面,此种分类方式有“以果倒因”之嫌;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之划分常显露出力有不逮的趋向。将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置于比例原则之下,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论上的凝练,归纳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判定中应衡量的主要因素,或为一条可行的进路。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6期107-120,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