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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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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1月18日正式施行,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此类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拟停泊、作业位置及作业内容,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情况等动态信息;驶离始发地后,途中变更航行计划的船舶,应及时向原报告主管部门重新报告。
出处 《天津航海》 2023年第4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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