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减价权的行使以物业服务合同严重瑕疵为前提。减价诉讼中法官的“酌定”裁决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可预见性问题。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减价标准不清。减价适用应先考虑合同约定,如无则考虑法律规定,再无则由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加以判断。在减价适用中,应以比例原则判断服务瑕疵的程度,而后根据物业服务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违反物业服务规范性、合同符合性以及法律规定符合性等减价事由,并考虑业主满意度以确定适用事由,辅以幅度式的减价方式,消除减价权行使困难的痼疾,减少“酌定”裁判的随意性与模糊性。同时,自益型业主与共益型业主都可提起减价权诉讼。此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
出处
《上海房地》
2024年第1期49-53,共5页
Shanghai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