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实施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但实施效能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其一,思想观念上,依旧受困于行政规制思维的束缚,导致公平竞争审查任意化、政策化,既背离了实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初衷,还易导致国家法律体系的离散。其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设计缺乏“刚性”,导致制度约束力、威慑力不足。因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终应当回归法治轨道,以加强制度“刚性”为重点,促进行政规制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提高制度的法律位阶,在《宪法》指引下,推动政府尽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合宪性审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期47-50,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