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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居住权的规范适用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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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源于古罗马的人役权,具有突出的保障性特征。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仍坚持了人役性属性,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需求为目的,但不再限于家庭亲属关系和无偿性。《民法典》依法规定了合同和遗嘱两种意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在实践中亦存在法官依法以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情形。法定居住权缺位、权利主体有待明确、权利义务规定不明、权利消灭事由尚待补充,是居住权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完善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以促进社会大众对居住权规则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应当增设法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权利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深化居住权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及补充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作者 吴霞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期78-80,83,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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