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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教而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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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重新退回到《大清新刑律》所采用的十二周岁标准——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目前的研究和争议主要止步于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教义学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这一条款的反思与检讨显然是不足的,而这也正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作者 姚建龙
出处 《社会科学文摘》 2023年第12期109-111,共3页 Social Science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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