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虽于2018年启动了对公司法的新一轮大规模修改,但对其修改目标、修改理念乃至修改内容在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究其原因,除了对公司法修改中所应坚持的中国立场和中国道路理解不够到位外,还有对中国公司法在未来社会发展和现下历史进程中各自阶段所应承担的使命把握不清晰。纯粹的服务营利导向并不能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提供完全的说服力,也无法绝对保证公司能够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对公司的非理性营利进行适当约束,以防止资本的无序野蛮增长给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
出处
《社会科学文摘》
2023年第12期112-11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