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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合同标的物拒不返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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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与另一方的财物形成保管关系,事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处理标的物,虽承诺还款但无还款行为,或经多次索要拒绝还款的,视为拒不退还他人代为保管物,将依法认定为其对涉案款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侵占罪。
作者 刘嘉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4年第1期99-100,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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