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贸试验区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其核心是重大制度创新。重大制度创新的本质是试错,试错过程中因为推动发展、缺乏经验、无意为之、不谋私利的失误,应当被容忍。综合来看,公法主体的容忍义务应当是自贸区重大制度创新的法理基础,即容忍义务的设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适用于所有党内履行公职的人员,综合考虑主客观条件认定容忍义务,同时体现程序正义。然而,现有的有关自贸区改革创新的党内容错机制还存在主体间协调性不足、内容明确性不高、程序操作性较差、配套系统性较弱以及环境包容性较低等问题。依循公法主体容忍义务的法理逻辑,完善自贸区重大制度创新党内容错机制,还需加强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之间的协调,加深容忍义务认定的明确性程度,提高容错机制运行的操作性水平,增强配套措施的系统化密度以及优化鼓励支持创新的包容性环境,践行中央“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政治承诺。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江苏自贸试验区与其他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机制研究”(编号20GLC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