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猥亵、传谣、辱骂他人等违法犯罪现象在元宇宙空间内不断滋生。元宇宙空间提供了公开的社交场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应当对元宇宙是否可以解释为公共场所的问题予以探讨,该讨论的前提则是网络空间是否可以解释为公共场所。目前,我国学界对网络空间与公共场所之间关系的讨论存在语境混乱、事实价值不分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虚拟空间对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究竟产生了何种层面的影响。应当认为,当元宇宙空间主要作为不法行为的传播工具时,不能将其解释为公共场所;当元宇宙空间在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过程中主要发挥公然性时,才可以解释为公共场所。
出处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51-56,86,共7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