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长短视频之争中,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如何承担审查义务成为焦点。短视频平台在“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下,对著作权人已经发送侵权通知的内容以及播放量高、经过人工审核和算法主动推荐的热播影视剧集的内容具有审查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短视频平台的审查义务认定存在必要措施认定范围不清、合理使用不确定的困境。司法实践应当审慎判断审查义务,将短视频平台的审查义务合理地限定在法定义务框架内,慎重支持除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形式的审查义务履行方式。此外,相关各方应通过行业自律、长短视频平台合作来推进内容创作市场和著作权应用市场的繁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