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性审查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的一项审查要求。其在审查对象、职权主体、所基于的理论、制度来源、审查依据、审查范围上均与国家法律语境中的合法性审查存在明显区分,故而应建立特有的审查方法。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中的“法”仅涵括若干属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要素,不包含党内法规体系的要素,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当审查对象为省级党内法规时还应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属于审查依据。建构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需要以明确“不一致”的规范意涵为基础,遵循推定审查对象符合审查依据的原则,并满足法律保留标准与不相抵触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