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后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调查阶段的适用率不高等现实困境。为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适用效果,应当适当降低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明确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律效力及内容要求;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律师帮助权;引入调查阶段认罪认罚承诺书;设置梯度化从宽处罚量刑规则;构建层次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从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的有效衔接及功能发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反腐效能。
基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检察保护模式研究”(GJ2021A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