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存的对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分级大致可以理解为“隐私—敏感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三级分级模式。隐私及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关系,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交叉地,即“私密信息”属于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阐明其与隐私的关系。参考欧盟分级方案,完善现有分级标准。在某些特殊场景下,参考美国的场景化立法完善国内特殊领域特别立法,对某些个人信息的保护级别进行修正。如此区分于隐私权保护,构建个人信息的“(特别)敏感个人信息—(普通)敏感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的双层三级保护模型,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中心完善场景化特别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