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中世纪时期,西方世界里的法官面对世俗与教会的双重权威,不得不游弋在“国王护卫”和“教会出逃者”两种身份之间。法庭这一物理场所难以完全隔绝“个人身份”在审判活动中的介入,基督教文化固有的良心原则和血罪观念致使法官无法兼顾事实认定职责和道德慰籍需求,因判决产生的血罪责任转嫁陪审团似乎也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根据政治权力的集权化程度和宗教发展进程,衍生出“以证人代替法官”和“陪审团代替宣判”两种避祸机制,并由此形成了差异性的法官角色。欧洲中世纪法官角色的发展可为我国审判制度完善提供借鉴,应重新审视我国法官角色行使的具体内容,明确“法庭”应发挥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功能,强调法官重视裁判说理,用好法庭指挥权。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3年第4期142-151,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