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基因编辑技术行为的社会危害决定了其入罪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其入罪历程一波三折,相关条文在两次审议中都进行了相应修改。从立法本义出发,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并非不确定的风险,当前也不存在具体可违反的秩序法益,应将其界定为以人类胚胎为载体的生命健康以及人格尊严。作为行为犯,该罪的既遂应以植入行为完成为标准。同时,本罪的成立还需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考虑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出处
《武陵学刊》
2024年第1期115-126,共12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西藏民族大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题项目“百年新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构造与理论体系研究”(21MDZGGCD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