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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NFT数字作品交易中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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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受保护的作品复制、上传至交易平台铸造为NFT(Non-Fungible Token)予以销售时,NFT仅代表了指示数字作品和存储地址的元数据,为数字作品所有权归属的凭证,非数字作品的有形载体。其中,复制行为是网络信息传播的必须步骤,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吸收。因此,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落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但是,以盲盒形式销售的NFT数字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作者 高阳 谢天宇
出处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3期58-61,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企业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及其制度构建研究”(22CFX02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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