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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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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作者 蒋春艳
出处 《人民法治》 2024年第1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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