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为二审法院突破上诉请求拘束原则设置了四种例外情形,其中包括“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抽象的概念给法院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务中法官对此理解不一,不可避免地导致适用泛化问题的产生。为防止条款适用泛化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合理限制,有必要对《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限缩解释。在判决既判力只及于特定主体的诉讼中,二审法院不必对舆情风险大的偶发性案件、牵涉公有单位利益的案件、当事人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这三类作一审判决公益侵害性考量。根据实务现状尚无法看出“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空间。从长远来看,增设附带上诉制度、逐步限缩解释直至删除例外条款,方是化解二审程序当事人救济与裁判纠错二者矛盾的正本清源之法。
作者
占善刚
苏靖雯
ZHAN Shan-gang;SU Jing-wen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4-87,共1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