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基本权利定位,奠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规制可以同时适用基本性法律规范和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屡禁不止,重复侵权、隐匿侵权和高频侵权问题损害了著作权人的重要权能。著作权权利保护体系的宏观结构已经形成,但微观设计仍有待从民事基本法和著作权一般法律之间进行融合续造。当前,通过规范考察、实践经验和权利保护范式分析,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应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侵权赔偿与收益分享机制建设并重,治理与疏解并举,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与运用的行业生态体系。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14-121,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十一批研究课题“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J2023B0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