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2期18-20,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