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推动公安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在于转变思维方式.侦查人员必须调整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积极培养和树立新的侦查思维,以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在大数据时代依托科技进行的犯罪活动.侦查预测性思维是一种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思维方式,通过提取数据、分析结果、智能预警等方法帮助侦查人员制定侦查计划、选择侦查预案,以此来指导侦查实践.受传统侦查思维定式束缚、侦查权监管缺失、数据孤岛普遍存在以及侦查主体自身局限等因素的影响,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发展受到阻碍.为优化传统侦查思维,我们需从法律层面建章立制,强化约束力,建设完善的数据互通共享平台,并立足岗位职责提升侦查主体的专业素养.同时,畅通相关机制的运行渠道,以促进侦查预测性思维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发展和运行.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30-40,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研究”(2022TC001)
202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2021XZXSZC-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