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存破产制度只有企业破产制度,尚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导致破产制度只有半壁江山。由于个人不能实行破产,当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伴随一生,形成债权人得不到有效救济和债务人无法摆脱债务纠缠重新投入经济建设中的双重困境。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试点实施,一方面弥补了我国现存立法的空缺,另一方面也使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迎来热潮。为使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则需要解决比较突出的衍生问题。从个人破产的主体资格限定、个人破产财产的认定问题以及个人能否进行二次破产等问题出发,探讨解决途径,助推个人破产制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