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初衷是落实损害主体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要倡导修复优先的理念,对无法修复的,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替代修复。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探索多样性的替代修复方式成为新的工作需求,但在实践过程中,替代修复尚存在规定宽泛、选择面窄及修复效果评估难的问题。本文以江苏省为例,对替代修复地方创新做法进行梳理,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今后替代修复的推行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2023年第24期67-71,共5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