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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考核标准需要员工本人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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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6日,小裴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4个月。2020年12月21日,公司向小裴出具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理由为小裴不符合录用条件。小裴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3年第12期61-61,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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