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继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首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特别是在对第七十二条进行修改后,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相较此前规定,将地方立法事项的环境保护扩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并新增了基层治理作为地方性立法事项。
出处
《检察风云》
2024年第1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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