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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Case of Liability Dispute of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Ms.Ding v.Ms.Ji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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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3年第12期31-35,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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