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是安居之本、民生之要,更是社会和谐的根基。保障性住房突出了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基本定位。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首次针对“保障性住房”这一概念出台“4+1”项税费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税收在国家鼓励类政策领域中的调节作用。这项政策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保障性住房项目可减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3年第12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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