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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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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琼财税规【2023】8号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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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1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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