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依照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有相对明确的规范和形式,实务中较容易认定,但“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下简称行政性文件)的含义和范畴则相对模糊,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予说明,理论和实务中的理解不甚一致。
出处
《判解研究》
2023年第1期112-131,共20页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国家统编中小学教材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