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互联网企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体系,但实践中这项工作仍在改革试点中,还不够规范和成熟。互联网企业作为合规义务的履行主体,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防止其沉迷和内容审查等义务。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互联网企业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区分对待原则和比例原则。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体系建设存在合规依据和监督主体零散、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体系割裂、青少年模式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发布多部门合规指引和各部门典型案例,建立行刑衔接的合规体系,以未成年人模式替代青少年模式。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6-126,共11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基金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第三方机制运行中的经费来源与法律权责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