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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与“契约”风险治理并行的人工智能监管制度构建——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The Constru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gulatory System in parallel with"Hierarchical Classification"and"Contract"Risk Governance--The EU AI Act is Used as the Object of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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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人工智能增长引擎,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向法律提出挑战的同时,创新人工智能产业也不容忽视。2023年8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我国已基本形成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平衡人工智能“监管与创新”便成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分级分类”与“契约”风险治理并行的人工智能监管思路是其主要特征。一方面,分级分类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作为数字经济中一种监管理念能够更好地实现科学监管、高效规制、精准治理;另一方面,强调监管机构、科创企业、消费者三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治局面的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实现了“契约”治理。因此,立足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和发展现状,应构建“分级分类”与“契约”风险治理并行的人工智能监管制度。一是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对接相应的数据、算法、平台的治理规则体系,与现有的人工智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衔接。二是以国家数据局作为主要牵头机关,程序执行以“场景化”为特征,明确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的五步程序和测试合格标准,坚持个人数据的处理是监管沙盒制度的关键,最终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三方互相合作协同治理的局面。
作者 黄静怡 HUANG Jing-yi
出处 《海南金融》 2024年第2期76-85,共10页 Hain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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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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