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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产诉讼应以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为前置条件——厦门市亚邦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苏伟宏、叶小萍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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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共有财产未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共有人之间尚不具备析产、分割条件,债权人无权对非债务人的财产共有人名下财产提出析产主张。【案情】原告:厦门市亚邦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公司)。被告:苏伟宏、叶小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9日,一审法院立案执行亚邦公司与李桔宁、叶小萍其他纠纷一案,2021年5月20日,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作者 刘洁君
出处 《福建法学》 2023年第3期93-9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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