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容错”是近年党中央推进的特殊责任减免制度。容错机制的建构和应用必须明确,在干什么事情时、出现哪些情况、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处理四个问题,这四个问题构成容错机制的容错事项、容错情形、容错条件和容错结果四个要素。有些地方对容错机制的理解和应用,混淆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与日常履职、未达目的与失误错误、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减免要件、无责与责任减免之间的差别。“容错”是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特别保障和激励机制,将日常履职等纳入其中,是容错机制的错容。先行先试作为一种试验,旨在检验改革措施的可行性。只要先行先试按客观规律推进,未达目的也是达到了目的,不宜将未达目的作为失误错误来对待。界定容错条件须严格区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减免条件。先行先试合法与否与错误后果严重与否是失误错误的责任构成要件,主动纠错才可作为责任减免要件。在确定责任轻重时,不宜将容错与一般的责任减免制度相等同,可容错的原则上应视为无责,至少应对责任加倍减等处理。总之,欲建立完整而科学的先行先试评价与激励机制,不仅要宽容失误错误者,还应奖励勤勉尽责但未达目的者,从而由单一的“容错”走向“奖容并举”。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5-152,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