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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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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标识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承担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职责任务,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注销、定期销毁等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岗位职责清晰、责任到人。要规范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批、企业生产、县级签收等环节的管理,及时掌握畜禽标识生产、签收、发放、使用等情况,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要加强畜禽标识库存管理,县乡两级库存超过上一年度本区域畜禽出栏量的,本年度不得申请畜禽标识。
出处 《四川畜牧兽医》 2024年第1期62-62,共1页 Sichuan Animal & Veterinary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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