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论以形式法治观为基础丰富了法治的内涵。从实质论视角看,《管子》有关法治的论述实际上表达了一种实质法治观。《管子》与韩商法家对法治形式规范性的思考有相通之处,首先在“以法而治”的意义上将法治做工具性表达。受黄老和谐思想的影响,为追求国家治理的合理正义性,《管子》认为法治形式规范性应当与其他实质价值相结合,共同发挥治国功能。“国富民富”的经济目标指向实质结果公平,打破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单一价值;制度化的道德成为对法治的规范性补充;而民众意志实质限制了法治的内容。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3期23-38,共16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中国实践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研究”(项目号:17JJD820003)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法官腐败的心理分析及其防治研究” (项目号:2014LZY01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