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40条及其司法解释作了相关修正,新增了“不合理”要件和两种减损相对人权益的情形。但无论原《合同法》第40条还是《民法典》第497条都仅描述了无效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未提供实质性的判断标准。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具体情形。在前述规定之外,可以结合类案中提炼出的效力判断标准加以认定,如合同目的、风险分配合理性、交易习惯、合同有偿与否、给付均衡与否等。
出处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95-99,共5页
Journal of Ningbo Op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