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章能以何种方式介入私法自治,以及介入的正当性和界限何在存在争议。私法自治是公法上制度性保障的对象,行政或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私法自治中,规章即为行政介入的一种方式。由于规章在现行法秩序下无法创设侵害性规范,也非民事诉讼中的效力渊源,无法直接介入私法自治,而只能借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可以直接介入私法自治的途径间接介入。规章通过效力渊源的明示承认、需要被法院发现的效力渊源的暗示承认与通过行政判决既判力三条路径间接介入私法自治。其中第一、三条路径具有契约主义进路下的形式正当性,第二条路径具有商谈主义进路下的形式正当性,三条路径基于法律正义和分配正义以及规章的特有优势而具有实质正当性。三条路径都受到制度性保障过度禁止的限制,第一条路径还要受到授权明确性原则的限制,第二条路径要受到司法依附性的限制,第三条路径要受到行政诉讼既判力的限制。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13,共7页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网络空间多元共治研究”(19YBA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