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刚刚登上法律舞台,为避免重蹈收容教养制度的覆辙,有必要剖析之前矫治工作存在的法律不健全、形式大于成效、帮扶过于简单粗放等问题,以期在建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中得以改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完善主要依据两个层面:一是触法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需求;二是整个体系必须与客观条件衔接。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需与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刑事政策调控下,专门矫治教育既要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又要考虑体系构建的创新性。因此,我国应基于客观环境建构分级分类处遇机制,通过矫治人格实现个别化矫治,达到对未成年人更好保护与再社会化的目标。
出处
《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48-55,共8页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20&ZD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