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2023年3月1日实施的新《畜牧法》,增加了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使养殖档案的建设内容更加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内容较多、较复杂,各项记录之间都有紧密的逻辑关系,因此养殖档案的建设应以生产记录为核心,与兽药使用记录、免疫记录、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相关记录形成一个闭环管理体系。在监管人员对养殖场开展日常监管时,养殖档案作为其中一项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参照以下养殖档案检查要点逐项检查。
出处
《吉林畜牧兽医》
2024年第2期133-135,共3页
Jilin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