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票给付义务是开具发票行为的延伸,基于民事主体双方的合意,给付发票给另一方,用于下一环节的税收抵扣或其他用途。但目前发票义务的法律属性仍处于模糊地带,发票既是由国家统一发行使用的凭证,具有公法属性,又是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私法属性。因此,对于发票纠纷的救济途径,实务中仍存在选择机关不明的问题,即当事人无法确定向税务机关寻求救济,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选择了XJTY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为研判对象,从基本案情的梳理、法律问题的整理、理论的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探究发票义务的法律属性,以及发票给付义务能否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从而完善不开具发票的救济途径。
出处
《大陆桥视野》
2024年第1期54-5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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